手机版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招生就业
招生动态
通知公告
专业设置
校企交流
政策法规
招生简章
就业动态
求职指导
考生关注与热点问答
 
选择字体:[  ] 关闭 打印
广东信息工程职业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指引
责任编辑 学院办公室  出处 学生处  阅读数 10469  更新日期 2012-08-20
为做好大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提高毕业生的就业率,保证就业工作的公平、公正和有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毕业生就业工作流程图示

二、就业推荐和就业工作程序
第一条 在就业工作过程中,毕业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就业方针、政策和形势的咨询权;
(二)对就业需求信息的知情权;
(三)获得公平推荐的权利;
(四)获得客观评价的权利;
(五)对就业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六)对违反就业工作纪律的人和事进行检举、投诉的权利。
第二条 就业推荐表由学院统一发放,各系部负责毕业生单位鉴定工作。
第三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分为就业指导、收集发布信息、供需见面及双向选择、制订就业计划、进行毕业生资格审查、派遣、调整、接收等阶段。
第四条 因准备出国或去港、澳、台而不参加学院派遣就业的毕业生,毕业时学院将其户口、档案迁回生源所在地。已将就业方案列为出国但毕业后未能出国的毕业生,提出办理就业报到手续的,按前述办法办理。
第五条 因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等原因不参加学院派遣就业的毕业生,毕业时可根据其本人的意愿将其户口、档案迁回生源所在地,或按国家现行有关办法执行。
第六条 毕业前因病不能正常参加就业的毕业生,应回家休养,并可办理暂缓就业手续;满两年仍未痊愈或痊愈但未能落实就业单位者,户口、档案迁回生源所在地。
第七条 毕业生已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因病或其他原因不宜正常工作的,应按有关劳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第八条 毕业生已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因个人的原因请求用人单位和人事等有关部门将户口、档案退回学院的,学院不予接收且不作任何就业调整改派。如果毕业生已经由用人单位将户口、档案转回学院的,学院将户口、档案直接转回生源所在地。
第九条 毕业生已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在试用期内因违反双方约定、违反法律法规、违反用人单位的纪律等原因而被用人单位辞退的,学院不予办理调整改派手续,应到当地有关部门请求解决有关就业的问题。
第十条 毕业生被用人单位录用后,需签定由学院统一发放的《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毕业生签定就业协议后,应及时交学院就业办公室盖章。
第十一条 毕业生应妥善保管好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如果遗失、损坏或被人单位拖延审批,由毕业生本人提交申请报告,说明情况,经毕业生辅导员和签字后方可登记补领或换领。毕业生个人不得自制、复印或使用他人的空白协议书,不得以欺骗和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就业协议书。
第十二条 对毕业生签定就业协议后的违约申请采取严格的审批程序,非因特殊原因和充分理由,原则上不批准违约申请。如属用人单位单方面的违约,学院就业办公室在取得相应书面证明后,为毕业生发放新协议书。
第十三条 就业方案上报并进入派遣程序后,毕业生不宜申请改变就业方案。毕业生已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在试用期内因违反双方约定、违反法律法规、违反用人单位的纪律等原因而被用人单位辞退的,学院不予办理调整改派手续,应到当地有关部门请求解决有关就业的问题。
第十四条 除已鉴定《就业协议书》和院内升学的毕业生外,其他去向的毕业生包括暂缓就业、出国、院外升学、自主创业、回生源地二次就业的毕业生,均须在此期间提出相应的申请并进行登记。
第十五条 对自己去向不作任何表示的,视为同意学院将其就业方案列为生源地。
第十六条 已办理违约手续,但在上报就业方案时还不能完善就业协议的,应办理暂缓就业手续。
第十七条 凭就业报到证到用人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其户口迁往地以用人单位提供的户口迁移方案为依据。
第十八条 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又有就业要求的毕业生,应当进行待就业统计登记。
三、毕业鉴定与毕业生档案
第十九条 各系部要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要求,实事求是地对毕业生作出组织鉴定。
第二十条 毕业鉴定主要包括:
(一)政治态度与政治表现;
(二)思想道德修养、遵纪守法以及处理人际关系的表现;
(三)学习态度和学习效果;
(四)担任学生干部、从事社会工作、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公益服务性活动的情况以及工作态度和工作能力;
(五)参加科研、科技、学术、职业技能培训活动和创新、创业等活动的情况以及取得的成果或成绩;
(六)坚持体育锻炼、参加文体活动的情况以及所取得的成绩;
(七)个人特长、特点和适合从事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毕业生的档案交寄以毕业生的就业方案为依据,毕业生就业方案经省主管部门批准下达之后,学院有关部门的各系部要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办法,做好毕业生档案归档工作。
第二十二条 毕业生档案主要包括如下材料:
(一)中学(中专)阶段的各种档案材料;
(二)普通高校学生登记表;
(三)普通高校毕业生登记表;
(四)学习成绩登记表以及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等证书复印件;
(五)毕业生体检登记表;
(六)参加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志愿书、申请书等材料;
(七)奖励与处分材料;
(八)更改姓名材料;
(九)就业报到通知单;
(十)缓还助学贷款的有关材料;
(十一)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 学生处干部在清理、整理、转递学生档案过程中,不得涂改、扣留、抽走、复制或损毁学生档案材料。
第二十四条 转送毕业生档案,应当通过机要通信途经或派专人呈送,非经接收单位书面要求不得让本人携带毕业生档案。
第二十五条 转送毕业生档案,必须进行密封、登记,转递时必须附上档案回执,以便接收单位收到档案后寄回回执。
第二十六条 毕业生档案材料应当在学院统一发放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之日起两周内寄送毕业生报到单位,升学毕业生或需要暂缓就业者可以提前或推后。
四、暂缓就业
第二十七条 暂缓就业是国家为缓解当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而为毕业离校前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制定的一项政策。根据国家就业政策,在毕业离校时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可以由生源地就业主管部门推荐就业,也可以申请暂缓就业。
第二十八条 办理暂缓就业必须经过如下程序:
(一)毕业生个人提交暂缓就业的书面申请,并对就业意向或将来的事实就业单位作出书面说明;
(二)院就业办公室审核后上报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三)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审核后与毕业生签订暂缓就业协议书。
第二十九条 毕业生在毕业前应积极努力获取各种招聘信息,力争在离校前落实就业单位。确因各种缘故未能及时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也应主动挂靠一个临时性或实习性的就业单位,以便在办理暂缓就业手续时能提出明确的就业意向并在离校后尽快实现就业。
第三十条 在学院上报就业方案时尚未落实就业单位又有就业要求的应届毕业生,应及时按办法的时间办理暂缓就业手续,过期不予补办。
第三十一条 暂缓就业毕业生的党团组织关系保留在学院,户口在入学时已签转入校的可暂留学院保管,档案由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免费保管,其就业关系可保留二年。
第三十二条 《暂缓就业协议书》是证明毕业生暂缓就业的依据,毕业生应当注意保管并按协议的办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协议到期时,毕业生应在10日内自行到学院和有关部门办理户口、档案迁出手续。若逾期不办理又不与学院联系,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毕业生本人负责。
第三十三条 暂缓就业的毕业生,一旦落实了就业单位,应及时到学院和有关部门办理《就业报到证》及户口、档案迁出手续。
第三十四条 暂缓就业毕业生在二年期限内,凭《暂缓就业协议书》到广东省高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和有关部门开具有关身份、专升本、报考公务员、待业等证明。在暂缓协议办法的期限内,因结婚、生育、出国等需要开具证明的,应由毕业生提前到学院办理将户口、档案迁至生源所在地的相关手续,并向当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学院不为毕业生开具不属于就业手续范围内的、与升学无关的相关材料和证明。学院不受理结业和肆业学生的暂缓就业和保留户口、档案的申请。
第三十五条 毕业生获准暂缓就业后落实就业单位者,可按就业程序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暂缓就业期限届满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户口关系和档案材料转回生源地。
第三十六条 毕业半年以后仍未就业的毕业生,如有就业或接受培训的需求,可以直接登陆“广东大学生就业在线”网(网址为:www.gradjob.com.cn或www.gradjob.com),办理失业登记后,可以获得相应的资讯服务。
第三十七条 毕业生因病不能正常工作者,可以申请暂缓就业,回家治疗或休养,医疗费用自理。二年内治愈并能落实就业单位者,可以办理就业报到手续;二年后仍未治愈或无用人单位接收者,户口关系和档案材料转到其家庭所在地。
第三十八条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办法,已申请出国留学的毕业生和未落实就业单位的结业生不办理暂缓就业,其户口关系和档案材料转回生源地。
五、毕业生违纪处理
第三十九条 毕业生应当遵纪守法,参加校园内外的招聘活动和供需见面会时,应当维护学院及个人的声誉和形象。在择业过程中,因毕业生违约、违法、违规和不道德等行为引起纠纷或需承担法律责任的,由毕业生本人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第四十条 毕业生有以下情形的,其户口、档案关系转回生源所在地:
(一)无正当理由不向就业单位报到或未按办法时间报到而被用人单位退回的;
(二)因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而被用人单位退回的;
(三)报到后,因拒不服从安排或因提出无理要求而被用人单位退回的;
(四)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政策法规办法的。
第四十一条 毕业生涂改、伪造、变造就业协议书,或者为获取新的空白协议书而谎报丢失协议书的,毕业生本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毕业生,视其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六、其它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讲的大专毕业生仅指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招收的、具有本院学籍的、全日制的专科毕业生。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就业处负责解释。学院就业处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O一二年九月一日正式施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出现有与上级行政机关最新办法不一致的情形时,以上级行政机关的办法为准。
 
广东信息工程职业学院
就业处

     二O一二年八月三十日

   
|
|
|
|
|
|
|
|
   

Copyright©2012-2015 版权所有广东信息工程职业学院
地址:广东省肇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旺大道21号  邮政编码:526238   学院代码:14427 
招生办电话:0758-3630618  3630628   学院办公室邮箱:xxgcyb_2017@126.com   校长邮箱:gxyy_yl@126.com
办公室电话:0758-3603339  传真:0758-3603339   粤ICP备10092317号-3 公安备案号44129002000051 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