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新闻中心
新闻中心
通知公告
图片新闻
深度阅读
媒体报道
 
选择字体:[  ] 关闭 打印
关于下发《广东信息工程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责任编辑 学院办公室  出处 信息工程学院  阅读数 8609  更新日期 2013-09-06

粤信院【2013】7号

各系(部)、各处(室)、院直属各单位:

        为使学院勤工助学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为家庭困难学生、有意参与勤工助学的学生提供工作平台,积极培养学生的家庭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现将《广东信息工程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广东信息工程职业学院

                        一三年三月十五日

公开方式:依申请公开

 

广东信息工程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学院招收的普通高校学生。

    第三条 学院以“增强劳动观念、培养自强精神,提高实践能力,资助困难学生”为宗旨,提倡和支持在校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从事健康有益的勤工助学活动,并把勤工助学工作列为一项学生日常管理工作,学院各有关部门要在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及活动场地等方面给与支持和配合,主动为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使我院勤工助学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第四条 一切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确保不影响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和校园管理。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人单位未经学校主管部门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录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或进行各种经营性活动。

    第五条 学院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时,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以体现国家和学院对经济困难学生的关心和照顾。

    第六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得以勤工助学名义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七条 学生不得参加任何形式的传销活动,禁止任何以勤工助学的名义从事非法商业性活动。

    第八条 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在节假日和课余时间进行。学生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因缺乏工作责任心不能完成基本工作任务或违反校规校纪的,学院有权予以调整其勤工助学安排或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第九条 资助中心作为对学生勤工助学实施管理和提供服务的专职机构,隶属学生处,全面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包括校内、校外)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

    1、凡校外用人单位在学院内张贴(刊登)招聘广告或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到资助中心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方可在指定地点张贴有关广告和进行招聘活动;

    2、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先填写申请表,经辅导员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送资助中心统一安排,由学生处领导审批;

    3、资助中心按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或有技能特长、或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的原则,向用人部门或单位推荐,凡有违法违纪行为受过学校行政处分以上的一律不推荐,欠交学费的先交学费后推荐;

    4、用人部门或单位录用后,由资助中心协助办理用工手续,确保勤工助学学生合法权益,确保勤工助学过程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 校内勤工助学活动

    1、为解决贫困学生经济困难,由学校出资或由校内用工单位出资(全部或部分)而设立一部分岗位。凡校内需要使用临时工的单位,如果工作适合学生参与应尽量安排学生参加;

    2、校内用工单位根据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向资助中心申报用工计划,经资助中心审核,学院领导批准后方可确立;

    3、申请勤工助学岗位资格每学年开学初办理一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先提交书面申请和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证明,辅导员、学生科长签署意见后送交资助中心;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不得影响正常学习生活,安排勤工助学不得占用上课时间,在勤工助学过程中学习成绩下降,考试成绩不合格的,应停止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三条 学院保护学生通过诚实劳动所获得的劳动报酬,任何用人单位或个人不得克扣或变相克扣,不得在推荐介绍学生勤工助学过程中获取中介费。

    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酬金,按照约定由用人单位或由服务中心支付,也可从未交清的学杂费中减除。

    第十五条 学生勤工俭学依法享受劳动保护,劳动强度要适中,避免学生参加高空作业、污染严重、放射性强等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威胁的项目。用人单位或个人必须为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如因身体、学习困难等原因,个人可以申请离开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七条 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或成绩太差,身体不适的学生,学院可以取销其上岗资格。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院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二○一三年三月三十日开始实施。

   
|
|
|
|
|
|
|
|
   

Copyright©2012-2015 版权所有广东信息工程职业学院
地址:广东省肇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旺大道21号  邮政编码:526238   学院代码:14427 
招生办电话:0758-3630618  3630628   学院办公室邮箱:xxgcyb_2017@126.com   校长邮箱:gxyy_yl@126.com
办公室电话:0758-3603339  传真:0758-3603339   粤ICP备10092317号-3 公安备案号44129002000051 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