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图书借阅规则
1、读者在馆内阅读,一次只能取一本书出来阅读,阅完请放回原位。
2、读者凭借书证借书,借书证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3、教师和行政人员每人可借图书 6册,工勤人员和学生可借图书3册。
4、借阅期限,教职工为90天,学生为30天,到期前可续借一次,逾期每天每册罚款0.1元。
5、工具书一般不出借,读者可在图书馆内查阅。
6、读者要爱护图书,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撕毁、污损和涂写等,违者照章赔偿。
7、读者借书前要认真检查图书是否有涂写、污损和撕毁,如有要向 工作人员提出加盖污损章。如不提出一切责任由借阅者承担。
8、读者要保管好借书证,如有遗失,须尽快向图书馆挂失,进行补发。
二、遗失、损坏图书报刊赔偿办法
1、凡遗失图书,应在一个月内以相同的图书偿还,另收图书加工费2元,否则一般图书按书价的2 ~ 4 倍赔偿,成套多卷书和配套工具书以整套书的总价2~4倍赔偿。
2、污损书刊,按其污损程度较轻,不影响书刊内容和纸质,对他人阅读无大影响者,除给予批评教育外,以书价的 30 ~ 50%进行罚款。污损严重,严重影响他人阅读或污损无法清除的,按遗失书刊进行处理。
三、偷窃、撕毁书刊的处理
1、凡偷窃、撕毁书刊的按书价的10倍罚款,并移交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2 、隐匿书刊中的图表,附属物等不归还图书室的以偷窃、撕毁书刊论处。
3、没办理借书手续就把图书带出书库的按偷书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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